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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行窃肆无忌惮 利欲熏心受到严惩

  发布时间:2011-10-25 09:53:38


    一年内多次盗窃,尽管盗窃总数额只有2000余元,且每次盗窃财物价值都不大,但一样构成盗窃犯罪,一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2011年10月24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0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某到扶沟县汴岗镇桑庄村村民轩某家中盗窃价值115元的飘叶牌自吸水泵一台。次日,张某某以4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2011年1月23日晚,张某某到扶沟县汴岗镇庙陵岗村村民张某某的剥板厂盗窃剥板机上价值1567.50元的Y112-4型三项电机一台和价值60元的自行车一辆。次日,张某某将三项电机以180元的价格卖掉,自行车以19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2011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某到扶沟县汴岗镇庙陵岗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法进入张某家院内,将张某的哥哥张某某放在东屋里的电机一台盗走。同天晚上,其又在该村张某某家东屋内盗窃三轮车一辆。后张某某将电机以46元的价格卖掉,三轮车以75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挥霍。2011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张某某到扶沟县汴岗镇叠路头村村民张某某家中盗窃拌种机上的价值537.60元的YZ90L-4型电机一台和价值60元的自行车一辆。后分别以60元的价格将电机和自行车卖掉,赃款被挥霍。2011年2月5日晚,张某某到扶沟县汴岗镇蒋楼村村民李某某、闫某家厨房内分别盗窃一套煤气灶及液化气罐。同日晚上,其又在李某某家中盗窃拉车一辆。次日,张某某将煤气灶及液化气罐以35元的价格卖掉,拉车以2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挥霍。2011年2月14日晚,张某某到扶沟县汴岗镇曹家村村民张某某家院内将价值60元的自行车一辆盗走,后张某某以24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掉,赃款被挥霍。

    扶沟法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一年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累计价值达2400余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鉴于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部分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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