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寻衅滋事,殴打无辜人员,不仅伤害别人身体,而且触犯刑律。2011年10月2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2月3日14时左右,在扶沟县柴岗乡某某行政村某某寺大门西侧,张某某酒后对在此处买甘蔗的王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鼻骨右翼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线形骨折,经扶沟县公安局鉴定,属轻伤。另查明,张某某的亲属与王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及经济损失35000元。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处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