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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执行玩失踪 触犯刑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10-24 09:30:56


    为逃避法院的执行,擅自变卖已查封的财产,并玩起躲猫猫的游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最终受到法律严惩。2011年10月2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贾某某诉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该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于09年5月达成调解协议,该院于09年5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2009)扶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协议载明,陈某某确认并愿意分批分期偿还借款25万元。但,第一笔借款到期后,陈某某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贾某某于09年11月2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09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法官于09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09年11月11日前按(2009)扶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其未履行。后执行法官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等,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10年3月18日,依法查封了陈某某经营的塑料袋加工厂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有关财产;同时,执行法官考虑到陈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将其经营的塑料袋厂的机器设备评估拍卖,只能抵偿一小部分债务且陈某某的主要经济来源、偿还借款的保障据此将被中断,经与申请人协商,该院采取“放水养鱼”的策略未对查封的陈某某的有关财产予以评估拍卖,而是鼓励、引导其继续生产,但明确要求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后陈某某与贾某某达成分批履行的和解协议,且如期履行了第一批约定的还款3万元的义务。

    2010年10月份,在和解协议约定的第二批欠款到期后,陈某某以种种理由搪塞、推诿拒不履行义务,于是,贾某某申请恢复执行,该院执行法官三番五次到其厂房查找陈某某下落,而陈某某与执行法官玩起“躲猫猫”的游戏。该院决定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而陈某某却利用夜晚的时间将查封的财产全部转移,其本人亦消失得无影无踪,案件的执行工作一度限入窘境。

    鉴于陈某某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全部转移行为已经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同时,为了查询被转移的财产和陈某的下落,该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公安机关向本辖区各派出所及周边县、市发出了协查通报,但此后半年多的时间陈某某依然杳无音讯。

    2011年6月9日中午13时,执行法官接到村民打来的举报电话,称陈某某现开一辆灰色面包车潜回县城并正在驶往老家途中,该院迅速集结3名执行法官和2名法警,在半个小时内追上陈某某的车辆,陈某某见警车追来,弃车逃往田地,执行法官及法警迅速下车向麦田追去,追撵约500米后,陈某被抓获,该院遂依法将陈某某司法拘留,并于2011年6月18日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至此,陈某某终于彻底悔悟,立即让其家人协助履行了全部义务,偿还了剩余欠款。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后,变卖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陈某某自愿认罪,并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归还了借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时向华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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