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沆瀣一气行盗窃 贪不义财终害己

  发布时间:2011-10-20 15:50:00


    狼狈为奸入室盗窃,为谋取不义之财,值法律于不顾,终究获得刑罚!2011年10月1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2010年8月24日2时许,张某某伙同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扶沟县白潭镇小岗村王某某家中,盗窃聊城牌四轮拖拉机一部。后被王某某发现,王某某等人追赶时,被告人张某某撇下三轮摩托车及四轮拖拉机逃跑。经鉴定,四轮拖拉机价值2800元。2011年8月5日,张某某到扶沟县公安局白潭派出所投案自首。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赃物已退还失主。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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