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随之而来的交通压力也在加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上升,但事故发生后,是否敢于担当与所受的刑罚将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2011年10月1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4月24日14时许,王某某驾驶自己的豫P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扶沟至大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扶沟县大新乡苏庄村时,将骑自行车绕行其他车辆的张某某挂倒在公路上。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张某某后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发后,王某某已与张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王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40000元并已履行。取得张某某的家属谅解,表示不再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2011年6月28日,王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驾车肇事的事实。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