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条大道通罗马,生财之道千万条,行贿办证触刑律,换来牢狱真不值。2011年10月1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贿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份,张某某为了办理驾驶证免去考试程序,陆续找到时任考试中心考官蒿某某,交给蒿某某12人办理驾驶证手续,其中B2证二个,C1证十个,并付给蒿某某费用31200元。按照考试中心驾驶证收费标准,B2证考试中心收费710元,体检费30元,共计740元,C1证考试中心收费410元,体检费30元,共计440元,蒿某某在办理驾驶证过程中已上交考试中心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2500元,已办理C1证二个,正在办理B2证一个,C1证二个,尚有七个驾驶证未办理,扣除剩余七个人的考试和体检费用3380,余款25400元蒿某某据为已有。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的行贿数额不正确,被告人张某某交给蒿某某31200元现金,包含办理驾驶证的考试和体检费用,计算被告人张某某的行贿数额,应扣除办理驾驶证的考试和体检费用5880元,余款25400元是张某某的行贿数额。公诉机关只扣除了蒿某某已上交考试中心5人的考试和体检费用,没有扣除剩余七个人的考试和体检费用,这七个人的考试和体检费用蒿某某虽然没有上交,但属于考试和体检的正常费用 ,不应该算作被告人张某某行贿的行贿数额。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行贿28700元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张某某辩称,他哥、他妹和他本人的办证钱是他亲自交给蒿某某的,其他人的办证钱是他领着办证人交给蒿某某的,他没有经手,与蒿某某、王照杰、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