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某与段某原来是已结婚近十年的夫妻,2007年9月,因感情不和,双方经民政部门调解离婚,开始各自新的生活。近日,已分道扬镳四年的娄某、段某二人因房屋的过户再起纠纷。2011年10月1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协助履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娄某办理位于某处的房屋过户。
2007年9月26日,娄某与段某经扶沟县民政局调解协议离婚,双方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达成协议。其中双方所达成协议的第三条为:“位于某处的房屋及院落,其价值估为12万元,房屋产权证写的为被告段某的名字,房屋归原告娄某所有,若男方需要变更,费用由男方承担,女方段某应配合提供办理变更手续的相关证件。对该房产,段某及婚生子分割8万元,男方娄某分割4万。”按照民政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娄某向原告支付了房屋分割及其它款项13万元。娄某与段某均明确表示同意协议内容。
扶沟法院认为,娄某与段某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达成相关协议,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并已发生效力,原、被告作为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应当遵守,并履行约定的义务。原告娄某诉请被告段某按离婚协议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