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建筑资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擅自组建施工队,承建房屋,发生安全事故致工人坠地丧命。2011年10月1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5月26日,梁某某在无相关建筑资质的情况下,带领临时组成的施工队,在扶沟县城郊乡万岗梁某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在无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工人方某某从二楼坠落在地死亡。案发后,梁某某积极拨打“110”报警、“120”急救电话。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无建筑资质、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情况下组织施工,致一人死亡,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其行为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