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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所负债务 夫妻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1-10-14 08:37:05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因婚前丈夫向妻子借款,离婚后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的债务案件。

法院查明:2009年4月7日被告李XX向原告借款5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就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2009年4月29日原、被告在扶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6月21日双方因感情破裂达成离婚协议,在扶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的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1、双方无子女。2、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之间所有发生的经济来往至今日起不再相互追究。”

我院认为,原、被告要求被告偿还76000元的诉讼标的,其中的5万元有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为凭证,应予认定。被告辩称5万元借款已偿还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又辩称,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载明双方所有经济往来互不追究。故,离婚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已归消灭。但,该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对双方婚前债权、债务作出处理,该笔5万元借款属被告婚前所欠原告债务。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所借5万元借款。该笔5万元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借原告人民币5 万元。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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