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红酒似乎是时尚的代表,逾来逾被人们推崇,知名葡萄酒的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一些不法商贩看到商机,不惜以身试法,擅自勾兑红酒,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谋取利润。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假冒他人商标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2011年1月9日至21日,被告李某某未经长城、王朝、张裕葡萄酒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住处生产销售葡萄酒2000余件,并使用与长城、王朝、张裕葡萄酒商标标识相同的三种假冒注册商标,李某某在郑州以每件50元、30元的价格,销售金额55250元。剩余734件在李某某家中查处,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价值31195元。扶沟县公安局并对被告人的造酒设备及成品予以查处扣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三种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 人李某某辩称在郑州销售的假冒葡萄酒没有买过50元一件的,与杨某某的证言不符,并且在郑州李某某的销售门市部查扣的有李某某所说的卖50元一件的葡萄酒(圆桶长城解百纳葡萄酒),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的辩称,不予采信。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