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谋不轨送钱财,触犯刑律不由已。近日,扶沟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份,被告人韩某为了办理驾驶证免去考试程序,陆续找到时任考试中心考官蒿某某,交给蒿某某12人办理驾驶手续,其中B2证2个,C1证1个,并付给蒿某某费用31200元。按照考试中心驾驶证收费标准,B2证考试中心收费710元,体检费30元,共计740元;C1证考试中心收费410元,体检费30元,共计440元。蒿某某在办理驾驶证过程中已上交考试中心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2500元,已办理C1证2个,正在办理B2证1个,C1证1个,尚有7个驾驶证未办理。扣除剩余7个人的考试和体检费用3380元,余款25400元蒿某某据为已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行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