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村人刘某某(现已判刑)密谋,采取给扶沟县韭员镇南良许村村民许某说媒的手段,骗取许某钱财。之后由刘某某化名“张荣”,被告人杨某某充当“张荣”的二哥,在太康县清集乡清集村王某某家安排“张荣”与许某“相亲”,以索要订婚彩礼为由骗得徐某现金3999元及其他财物,之后许某便再联系不上杨某某与刘某某。杨、刘二人分赃后将钱财挥霍。后刘某被抓获归案,杨某外逃至2011年6月16日被安徽省六安市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说媒订婚为手段,以索要彩礼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到了一定作用,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积极退赃,具有悔改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