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
2011年2月8日6时,被告人李某驾驶豫PF27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20KM+450M处时,由于观察不周,措施不力,撞住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无名妇女,致使该妇女当场死亡。李某拨打110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妇女负次要责任。2011年4月12日李某到扶沟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在法院审理中,经法官主持调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无名妇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69000元。由扶沟县民政局提存保管。待无名女性的身份查明以后,其近亲属就赔偿不足部分,可另行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并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