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分别判决被告人廉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被告人廉小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非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廉小丙、田小丁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和五个月,缓刑一年和十个月。
2010年2月21日晚8时,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扶沟县城北关铁道沿检查酒后驾车时,拦住了被告人廉甲驾驶的一辆无牌现代轿车,在对被告人廉甲盘查时,轿车内的人拉开车门就跑,其行为可疑,民警遂对轿车内物品进行检查,在被告人廉甲携带的一个棕色挎包内发现仿“六四”式手枪一支、“五一”式子弹四发、“六四”式子弹六发。经鉴定仿“六四”式手枪现时具有打击发射条件,能对人体造成枪弹伤害,“五一”式子弹四发、“六四”式子弹六发均属军用制式枪弹。依法收缴。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合伙做大蒜生意而产生纠纷,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向许某某要帐未果。2011年2月19日在中汇大酒店,被告人陈某某的女婿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廉甲韩卫华(另案处理)商议支酸牛奶县将许某某带回扶沟县要帐。当晚,被告人王某某给被告人廉甲打电话说找到许某某了。被告人廉甲回本村喊上被告人廉小乙、廉小丙、田小丁帮忙,四被告人乘着被告人王某某找的一辆面包车和一辆现代轿车及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等人一起到杞县,将许某某拉到面包车上并带回扶沟,当晚住在鸿昌宾馆,被告人陈某某给许某某要钱,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看管,被告人廉甲开车拉着廉小乙、廉小丙、田小丁回家了。2月21日上午,被告人廉甲开车拉着廉小乙、廉小丙等人回到鸿昌宾馆209房,因许某某家人及杞县公安局来找许某某,被告人廉甲等人先后将许某某转移至扶沟县南关汽车修理厂、扶沟县练寺镇一村院中,至2月23日中午,许某某家人汇款给陈某某40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廉甲等人才将许某某释放。扣押期间被告人廉甲等人对许某某实施了殴打。被告人廉小乙、廉小丙各得报酬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廉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廉甲、王某某、陈某某、廉小乙、廉小丙、田小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六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廉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廉小乙、廉小丙、田小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本案情节,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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