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村民组织积极参与刑事案件的调解,促使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的顺利进行,不仅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判决,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祝某某与本村村民祝某因打牌时发生口角,后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祝某某用板凳将祝某的两颗门牙打掉,经鉴定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祝某某在其村委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祝某某赔偿被害人祝某现金3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祝某某于2011年3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祝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已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判处缓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