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马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经审理查明:一、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09年9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杨某(已判刑)等四人到扶沟县吕潭乡魏布口村附近盗窃200对电缆240米,价值3520元,同时还剪断一根光缆线,造成光缆中断6小时,本地网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150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20小时。
二、盗窃罪。200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杨某等四人到扶沟县大新镇瓦屋村张某家盗窃“力之星”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000元。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6年3—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马某购买胡某、潘某(另案处理)盗窃吕潭乡谢庄鄢某家耕牛两头,经鉴定两头耕牛共计价值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和光缆线,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六小时,本地网6446局向语音、数据业务全部中断,150位用户固话信号中断达20小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