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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纠纷莫偏激 毁树获刑不可取

  发布时间:2011-10-06 10:01:31


    有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靠毁坏财物来泄私愤是最不可取的,极易造成纠纷未解决,反而进牢监!近日,扶沟法院就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任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因重新发包,被告人任某承包了原由王某承包的河套地,地边上栽有王某种植的一百多棵杨树。任某认为按村里的规定,王某应将杨树伐掉;王某认为种树的地方是其开的荒地,不是承包地,不应该伐树。二人为此发生纠纷。2011年2至3月份,任某分两次用铁锹将位于扶沟县包屯镇任庄村北地四干渠河床内王某种植的七年生杨树毁坏79棵,经扶沟县林业局鉴定,被毁杨树的立木蓄积量为4.9622立方米。案发后,经村委调解,任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了王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任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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