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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莫草率 举证不能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10-06 09:57:13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结婚不到两年即起诉与被告离婚,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包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包某负担。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9日原告包某和被告李某在扶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农历2011年1月9日生育一子(未起名字)。2011年正月15日原被告生气打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外出打工。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婚前嫁妆有:被子十条、宝岛牌电动车一辆、北方永正牌三轮机动车一辆、康佳牌电视一台,飞科牌影碟机一台、金帅牌洗衣机一台,上述物品均在被告家存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外出打工,但二人分居时间较短,并且婚生子尚在哺乳期,完整的家庭对子女成长有利。原告又没有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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