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起一起抢劫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高某伙同陈某(已判刑)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本田弯梁摩托车,在包屯镇袁岗村西边公路上,与被害人张某某的摩托车相撞,二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抢走张某某现金20元及国威牌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外出务工,于2011年5月2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现金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合法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共同抢劫他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