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过马路“一站、二看、三通过”应当成为我们的生活常识,违反交通法规,擅自横穿马路,一旦发生事故,将终身后悔莫及!2011年9月2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
2011年2月8日6时许,李某某驾驶豫P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至320KM+450M处时,由于观察不周,措施不力,撞住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无名妇女,致使该妇女当场死亡。李某某拨打110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妇女负次要责任。2011年4月12日李某某到扶沟县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另查明,经本院调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无名女性丧葬费、死亡赔偿金69000元。由扶沟县民政局提存保管。待无名女性的身份查明以后,其近亲属就赔偿不足部分,可以另案起诉。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判处缓刑。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