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区区小利,不惜以身试法,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触犯刑法,锒铛入狱。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2007年5月22日晚9时许,王某某伙同郑某某、贾某某、范某某、聂某某(另案处理)分乘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辆两轮摩托车到扶沟县城南三环路,由郑某某提出对路过行人进行抢劫。当庞某某骑一辆阳光铃木牌电动车路过此地时,聂某某骑三轮摩托车去撞被害人庞某某,没有撞着,庞某某下车质问,聂某某就与郑某某一起对庞某某进行殴打,之后王某某上前踢庞某某两脚,后几人将庞某某价值990元的阳光铃木牌电动车抢走。后郑某某将该电动车卖掉,赃款被分掉挥霍。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