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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 锒铛入狱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1-09-23 16:42:21


    危险驾驶罪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写入刑法,也就意味着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将会被判刑入狱。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对自身安全存在潜在危险,而且对社会公共安全足以造成危害。2011年9月2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撞伤行人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2011年5月19日22时许,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豪爵-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扶沟县桐丘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将同向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何某某及女儿均受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检测,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5.9/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何某某已表示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其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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