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远万里来到河南,生意为晃,盗窃为实,目标锁定,随机作案,当即被抓,锒铛入狱。2011年9月2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家住广西省田东县的谭某某与其朋友王某某以到扶沟县做生意为由,于2011年5月29日乘车到达扶沟县城。次日早上5点多钟,谭某某伙同王某某、阿亮(另案处理)乘出租车到达扶沟县西关财源宾馆欲行盗窃,并以找人为由进入该宾馆,后在三楼发现刘某某入住的房门未锁,谭某某便进入该房间,在谭某某掏走刘某某裤兜里的1500元左右的现金时,被睡醒的刘某某发现,谭某某和王某某随逃离该宾馆,逃跑途中谭某某将所盗现金交给了王某某。后刘某某和其朋友杜某某开车追至扶沟县城关镇卫生院附近时将谭某某抓获。案发后谭某某的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500元。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盗窃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