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朋友又是爷们,岂能因生活琐事挥刀相向,不仅伤害了他人身体,而且换来牢狱!2011年9月2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被告人王涛(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两个月。
2011年7月10日19时许,王涛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郝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撕打,王涛用菜刀将郝某某的左额顶部、左前臂上段后外侧砍伤,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郝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事发后王涛主动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7月21日被告人王涛亲属与被害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39000元。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对被害人郝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