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被告人栾某因替儿子销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栾某的儿子栾某某(另案处理)到本村村民、被害人齐某某在家中经营的网吧门口,盗窃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600元。栾某某在告知被告人栾某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将该辆三轮摩托车放至家中。后被告人栾某将该辆三轮摩托车骑至太康县城以35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栾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