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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疯狂盗窃数次 触犯刑律领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1-09-04 10:21:59


    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轩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轩辕某到扶沟县汴岗镇桑庄村村民、被害人轩某某家中盗窃价值115元的飘叶牌自吸水泵一台。次日,被告人轩辕某以4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2011年1月23日晚,被告人轩辕某到扶沟县汴岗镇庙陵岗村村民、被害人轩某某的剥板厂盗窃剥板机上价值1567.50元的Y112-4型三项电机一台和价值60元的自行车一辆。次日,被告人轩辕某将三项电机以180元的价格卖掉,自行车以19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挥霍。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2011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轩辕某到扶沟县汴岗镇庙陵岗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法进入被害人轩某某家院内,将轩某某的哥哥轩某某放在东屋里的电机一台盗走。同天晚上,其又在该村被害人轩某某家东屋内盗窃三轮车一辆。后被告人轩辕某将电机以46元的价格卖掉,三轮车以75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挥霍。2011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轩辕某到扶沟县汴岗镇叠路头村村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拌种机上的价值537.60元的YZ90L-4型电机一台和价值60元的自行车一辆。后分别以60元的价格将电机和自行车卖掉,赃款被挥霍。2011年2月5日晚,被告人轩辕某到扶沟县汴岗镇蒋楼村村民、被害人李某某、闫某家厨房内分别盗窃一套煤气灶及液化气罐。同日晚上,其又在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窃拉车一辆。次日,被告人轩辕某将煤气灶及液化气罐以35元的价格卖掉,拉车以2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挥霍。2011年2月14日晚,被告人轩辕某到扶沟县汴岗镇曹家村村民、被害人张某某家院内将价值60元的自行车一辆盗走,后被告人轩辕某以24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掉,赃款被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轩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一年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累计价值达2400余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轩辕某当庭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部分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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