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樊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樊某系扶沟县曹里信用社正式合同工,2008年9月至2010年5月,任刁陵分社负责人、主管柜员。从2007年9月8日至2010年6月11日,樊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为储户卢某、李、齐、张某等人的存款8笔共计122000元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身为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樊某当庭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