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依法判决:一、被告单位河南三德型材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违法所得两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2007年3月26日,被告人杨某向扶沟县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三德型材有限公司,注册了公司的品牌——三德牌型材,被告人杨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兼经理,之后引进五条生产线,在扶沟县韭园镇二十店村从事三德型材的生产销售,但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告人杨某在经营、管理三德公司期间,为了便于型材的销售,在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下半年和2010年年底,被告人杨某使用知名品牌的名称、包装、使用与三德型材相同的配方,安排工人在生产的型材上贴上购买的假冒商标标志,假冒芜湖海螺牌和大连实德牌注册商标,产品销往郑州及附近地区,违法所得20000元。2011年1月13日,周口市公安局根据举报依法查扣了该公司生产的假冒芜湖海螺牌型材85.5334吨;假冒大连实德牌型材14.7906吨,合计100.324吨,价值702268元。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5月4日到周口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河南三德型材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作为该公司的直接主管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安排工人在生产的型材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被告单位河南三德型材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