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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要谨慎 酿成事故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13 06:52:13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8W3**的三轮摩托车沿S1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扶沟县城郊乡赵沟村128KM+400M处,将与其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陈某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陈某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家属与受害人陈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陈某家属经济损失51000元。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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