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龚某伙同李某、李某等四人从太康县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到扶沟县城关镇某医院盗窃被害人刘某、张某的红色三轮摩托车各一辆,经扶沟县物价局价格评估,两辆被盗摩托车价值为7260元。2010年12月26日,扶沟县公安局依法将被盗的摩托车还给被害人刘某、张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