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庞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李某等人成立扶沟县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扶沟县城关镇“聚鑫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其中被告人庞某在该公司办公室,负责收取物业费用并开具票据。此期间至2009年4月份,该小区业主多人装修房屋,被告人庞某对运送沙子、地板等原材料的供应商,以收取卫生费等名义,强行多次收取多人的现金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多次实施对他人强拿硬要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庞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