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醉酒无证驾驶豫P79***号丰田轿车沿扶沟县扶亭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某生活超市前,将同方向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高某撞倒,致使高某当场死亡。相撞后,被告人丁某向左打方向,措施不力,又与相对正常行驶的豫P72***号急救车相撞,被告人丁某驾驶的车辆斜向东北,撞入公路东的沟内。致使急救车的司机尹某及乘坐人郝某、李某、刘某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丁某及所驾驶车辆上的乘坐人丁某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丁某与受害人高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高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30000元。被告人丁某分别赔偿受害人尹某、李某、刘某、郝某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今后治疗费4056.73元、3259.60元、3646.73元、21415.47元。被告人丁某赔偿宋某汽车修理费、材料费共计13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