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因一点小纠纷就举刀砍伤人,真可谓是损人又害己,得不偿失。
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曹某两家承包地相邻。2010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徐某因承包地头树木问题与被害人曹某发生争执,后经人劝开。中午,被告人徐某从家中拿菜刀到曹某家将曹某的右胳膊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到扶沟县公安局练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砍伤被害人曹某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曹某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徐某赔偿被害人曹某医疗费及经济损失共计2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曹某的谅解。
扶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