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一、被告张某、史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工程款4920.94元。二、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9年3月,原告王某承建二被告家二层楼房8间(上下16间),包工不包料,当时双方口头协商工价为每平方米100元,工程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共计568平方米,总计工时费用为56800元。但对附加工程建院墙、砌后坡的工费是否包括在总工程款中双方未约定。在建房过程及竣工后,二被告分五次支付给原告建房款50000元,原告王某向二被告出具了五次收条,另外被告张某经原告方工人牛某之手,转交给原告工钱4000元,共支付给原告建房款54000元。
经法院现场勘查,原告为二被告建院墙长28.8米,高2.6米,呈外粉刷,面积为74.88㎡,参照当时城区2009年工费价格为16元/㎡计算,建院墙工费应为1198.08元。原告为被告建后坡,长27.2m、宽1.1m,面积为29.92㎡,参照当时工费价格18元/㎡,后坡地坪水泥粉刷,长27.2m、宽1.57m,面积42.7㎡,参照当时工费价格为9元/㎡,经计算,砌后坡工费为922.8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承建二被告的楼房,二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54000元,下欠2800元未付属实,对此二被告应承担支付义务。鉴于双方对附加工程建院墙、砌后坡的工费是否包括在总工程款中约定不明,根据本案案情,原告实际上已付出劳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当时的工费价格和原告实际付出的工作量,原告为二被告建院墙、砌后坡工费应为2120.94元,对此二被告也应承担支付的义务。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