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日前,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8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扶沟县白潭镇某村王某家中,盗窃聊城牌四轮拖拉机一部。后被王某发现,王某等人追赶时,被告人刘某撇下三轮摩托车及四轮拖拉机逃跑。经鉴定,四轮拖拉机价值2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赃物已退还失主。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