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盗窃刑事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系扶沟县磨石泡泡鱼食堂的打工人员。2011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扶沟县城关镇文化路东段“豆豆网吧”玩游戏出来,见网吧门口停放一辆“洪都”深蓝色电动车未上锁,便起盗窃念头,将该电动车盗走。当其骑该电动车行至扶沟县烟草局附近的红绿灯时,因电动车链子掉下无法骑走,被告人张某害怕推着电动车引起别人怀疑,就将电动车送回。在“豆豆网吧”门口,被失主发现。经鉴定,电动车价值14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辩称其主动将该电动车送回属犯罪中止。经查,被告人张某将该电动车盗走,并已骑到扶沟县烟草局附近,该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其认为属犯罪中止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送回了赃物,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本案事实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