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4月20日下午5时许,秦某某在鄢陵县公疗医院盗窃一辆隆鑫牌摩托车。后来,被告人秦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介绍本村村民秦小某到鄢陵县马坊乡某村,以350元的价格将秦某某盗窃的隆鑫牌摩托车予以购买。该辆摩托车于2006年10月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943元。2010年4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该辆摩托车退还给被害人。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秦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曹里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介绍他人购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