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6日10时许,在扶沟县吕潭乡某村建筑工地打工的被告人胡某和同事胡某某到附近闲转。走到何某的早点摊处,见桌子上有一部白色手机,被告人胡某便在买包子时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该部被盗手机价值1121元。后公安机关将该部手机追回退还受害人何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何某,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