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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息未参案 仍构盗窃共同犯

  发布时间:2011-08-01 09:14:47


    近日,扶沟法院审理了一起为盗窃者提供信息的案件,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99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金某在明知牛某(另案处理)准备实施盗窃的情况下,向牛某提供固城棉花厂仓库有油漆的信息。牛某于当日晚伙同刘某、胡某(已判刑)翻墙进入固城棉花厂院内,撬窗入室盗窃油漆38桶,价值3136元。  被告人金某于2001 年11月7日到固城派出所投案后逃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而为他有提供信息,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金某主动投案后逃跑,不属自首,但被告人金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 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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