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王某经人介绍认识。由于被害人王某妻子死亡,被告人朱某隐瞒了自己真实姓名、住址、已婚情况,以张某的名字,与王某交往,并谎称欲与其结婚。在交往期间,被告人朱某以还其哥张某某帐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8000余元用于偿还欠账,及棉被四条、衣物两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