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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亲家亲如一家 致人轻伤真不应当

  发布时间:2011-07-22 09:55:31


    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本该亲如一家的两个儿女亲家因家务事发生纠纷,被告人用铁锨将亲家致轻伤,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儿女亲家。双方因家务事曾有纠纷。2011年4月21日9时许,被害人李某某随同其女儿等人去被告人李某家说事。在说事时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李某随手拿起家中的铁锨打住李某某的肋部,经鉴定,李某某第10-11后肋骨骨折,属轻伤。另查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现金20000元。被害人表示原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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