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贪污刑事案件,被告人周某上班仅5个月,就在代收货款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公司款项39991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周某非法所得赃款39991元予以追缴。
扶沟县邮政速递物流分公司系国有公司。2010年9月27日,被告人周某经人介绍到扶沟县邮政速递物流分公司上班(临时工)。同年10月9日,该公司委托被告人周某接管公司电子商务代收货款管理业务,前任电子商务代收货款管理员朱某某将自己使用的银行卡交给了被告人周某。2010年11月份至2011年2月23日,被告人周某将自己履行职务期间代收的部分乡镇客户货款73笔共计39991元,未上缴至周口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而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受扶沟县邮政速递物流分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资产,其在代收货款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公司款项39991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贪污罪。被告人周某辩称自己没有占有公款39991元,其行为构不成贪污犯罪,以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某所在的分公司财务管理混乱,没有与前任工作人员办理财物交接手续,指控被告人周某贪污公款39991元数额不真实,周某未及时上交周口市公司钱款的行为是违规违纪行为,被告人周某于2011年1月份以后就不在分公司上班,其离职后在分公司所发生的业务与周某无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情况,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非法所得赃款39991元依法予以追缴。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