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因被告马某未按协议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法庭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支付原告马XX抚养费15393.08元(1247.30元×30%×12个月×11年—34000元)。
2010年2月3日,樊某与被告马某二人经过协商,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的孩子由女方作为监护人抚养,男方今日起每月支付其工资的30%为抚养费至孩子18岁。现将此期间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截止时间:2010年2月28日,以女方收据为证)”。2010年2月16日,2010年2月27日樊某分两次用被告给的银行卡分别取出现金27000元和7000元。另查明马某离婚时工资为1247.30元,现在工资为1453.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樊某与被告马某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离婚协议书履行给付原告抚养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其现在工资标准支付抚养费,与双方协议内容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支付抚养费的工资标准应按协议时工资1247.30元计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