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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破裂致损害 未尽职责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1-07-22 09:49:38


    扶沟县法院城郊法庭近日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件,被告水管漏水造成四原告房屋裂缝,因被告对其水管未尽到管理和维护职责,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供水公司赔偿原告穆某房屋损失62638.40元的90%,计款56374.56元;赔偿原告关某房屋损失69738.12元的90%,计款62764.31元;赔偿原告张某房屋损失97438.44元的90%,计款87694.60元;赔偿原告李某房屋损失109528.32元的90%,计款98575.49元。驳回了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穆某等四原告均系邻居,居住于扶沟县城关镇小十字街路西,均为二层楼房。2008年3月份,四原告南邻张某某家出现停水,张某某向被告供水公司报修,被告方工作人员根据仅张某某一家停水,其他几家未停水的情况,判断停水原因为张某某家水管堵塞,在未全面检修供水管的情况下,从东西向胡同的总管道处沿南北向下水道往张某某家中直接接了一根供水管。2008年11月5日,四原告几家清理下水道时,发现过道西邻左某家门前的供水管道破裂出现大量漏水,原告立刻向被告报修,因供水管道老化,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将漏水的管道截断堵死。2008年初,四原告发现房屋开始出现裂缝,并逐步加剧。2008年11月12日,四原告及其邻居张某某、左某委托许昌某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穆某等六户住宅房屋裂缝的原因进行鉴定。本案审理中,被告以四原告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原告单方委托为由,申请对四原告房屋裂缝原因进行重新鉴定,2009年4月15日,本院委托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对四原告房屋裂缝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穆某、关某、张某房屋墙体裂缝及李某一层东两间前墙裂缝主要是被告上水管渗漏所致,与下水道未作防水处理,排水不畅有一定的关系。房屋其它问题系自身原因所造成。被告交纳鉴定费8000元。根据四原告申请,2009年9月21日,本院委托许昌许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四原告房屋的危险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关某两户住房评定等级为C级危房,穆某、李某住房评定等级为B级危房。四原告各交纳鉴定费2000元。2010年12月8日,本院委托河南科技咨询司法鉴定中心对四原告房屋所需加固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四原告房屋加固所需工程造价共计339343.28元。四原告各交纳鉴定费7500元。

    2005年11月15日,被告供水公司与扶沟县人民政府签定扶沟县自来水公司资产出让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供水公司以现值价格叁佰玖拾柒万元买断扶沟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及沟槽。新水厂建成并运行前,现有的自来水厂、房屋、施工设备、专用备品备件等原物不动由供水公司无偿使用。2006年7月份,被告供水公司发出通告:对扶沟县县城城区内自来水用户进行改造,改造后,户表以外供水管道由被告负责维修管理,户表以内由用户负责维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供水公司于2005年11月15日购买了扶沟县人民政府的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及沟槽,被告虽辩称其购买的仅是DN63以上的公共管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该主张,应确认被告购买的供水管网包括本案出现漏水的供水管,即该供水管被告拥有所有权,具有对供水管道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管道无损,保障用户用水的职责和义务。四原告邻居张某某家发现停水时,被告工作人员未对张某某家使用的供水管进行认真全面检查,未尽到管理和维护职责。依据本院委托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对四原告房屋裂缝原因作出的司法鉴定书四原告房屋墙体裂缝主要是被告上水管渗漏所致,被告应对其拥有所有权的供水管道出现漏水给四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四原告房屋受损与下水道未作防水处理也有一定关系,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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