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赖账不还的小舅子郁某被判五日内偿还姐夫柳某欠款23000元。
被告郁某系原告柳某妻弟。2003年,二人在一起合伙养山鸡,后因非典导致亏损而散伙。2007年3月18日,二人算帐后郁某向柳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借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008年,柳某之女和女婿持欠条向郁某主张权利,该债务案件经扶沟法院一审、重审及两次二审,最终认定该欠条系郁某向柳某出具,应由柳某主张权利。2011年2月,柳某将郁某告上法庭,请求偿还上述欠款。
法院认为,柳某主张的23000元的欠条,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系郁某向柳某所出具,对该欠款郁某应负清偿责任。该欠条已经两级法院多次审理,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郁某“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