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货款纠纷案,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某某于二00九年九月九日当庭偿还原告杜某某货款10000元,余款36880元于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清偿完毕,愈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在扶沟县城经营一建材门市部,销售水泥、油毡等建筑材料。被告刘某某于2005年至2007年期间,承包了县医院大门、锅炉房、污水处理站等的修建工程,在修建过程中,被告刘某某雇佣被告李某某、刘某为其帮忙。当时修建工程所用水泥、油毡、防冻剂等材料由原告杜某某供货,货款共计71880元,被告刘某某支付了10000元货款,下余61880元由李某某、刘某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刘某某又偿还了15000元货款,下余46880元至今未偿还。
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上调解协议。本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