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动物伤人找谁赔 动物经管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1-07-22 09:39:50


    5月3日,扶沟县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侵权案件,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动物饲养人刘某、刘某某赔偿原告刘甲各项损失1085元。

    2010年12月3日,原告刘甲祖父过生日,原告午后在其祖父家里清理餐具时,二被告家饲养的狗将原告的手咬伤,原告在扶沟县疾病防疫控制中心接种狂犬病疫苗5次。后双方因医疗等费用问题出现分歧,经村委和司法所调解均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在无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