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抢劫、强奸案,被告人王某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又强奸,被该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扶沟县城北关租用邹某(女)的三轮摩托车去曹里乡顾家村其姐家拉东西。当行至曹里乡南大约1公里田间小路上时,王某让停车下来解手,随心起歹意,先对被害人邹某进行殴打,抢走其现金130余元,后又继续对邹某威吓,令其将裤子脱掉并欲实施强奸。王某还未插入即早泄,犯罪未能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王某犯强奸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