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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侵占储户款 数额巨大获重判

  发布时间:2011-07-22 09:30:37


    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樊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

    被告人樊某系扶沟县曹里信用社正式合同工,2008年9月至2010年5月,任刁陵分社负责人、主管柜员。

    2007年9月8日,樊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储户卢全喜办理一份作废股金本,将其退股后的余款6000元占为己有。

    2007年12月24日,樊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储户李留田办理一份作废股金本,将其存款17000元占为己有。

    2009年5月7日,樊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储户齐国明的定期存款10000元提前支取后占为己有。

    2009年7月7日,樊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储户张祥德的活期存款5000元取出后占为己有。

    2009年10月9日,樊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存单丢失为由将储户杜西安的定期存款10000元挂失,2009年10月19日取出后占为己有。

    2009年12月6日,樊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存单丢失为由将储户杜希望的定期存款21000元挂失,2009年12月28日取出后占为己有。

    2009年12月12日,樊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储户齐国明办理一份作废股金本,将其存款30000元占为己有。

    2010年6月11日,樊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储户齐希望的定期存款23000元提前支取后占为己有。

    以上8笔共计122000元,全部被樊某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身为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樊某当庭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 松    

文章出处:扶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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