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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人民法院关于实行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09-09 17:37:20


    为更好地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更有效地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渠道,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增强工作责任心,按照省法院及周口市中院的要求并经本院党组研究决定,就实施裁判文书公开上网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开上网的文书是指本院制作的,2009年7月1日后生效,并已送达当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审判监督裁判文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除外。

    二、裁判文书应在生效后七日内在《扶沟县法院网》上公开,《扶沟县法院网》应建立裁判文书数据库。                              

    三、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核制,由庭长作为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查核准人。对于敏感性、群体性等可能激化矛盾而不利于和谐稳定的案件,是否公开上网或推迟上网,由庭长报请主管副院长予以审查批准。

    四、审查核准人负责对裁判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形式的规范性、完整性,电子文档内容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以及是否可以上网进行审查并核准。政治处宣教科只负责裁判文书的录入工作,而不对裁判文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核。各业务部门应保证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内容与裁判文书正本内容的一致性。

    五、凡报送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将当事人、证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及通讯方式先行删除,证人姓名一律以“×××”代替。

    六、各审判业务部门一律通过U盘提供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

    七、经批准推迟裁判文书上网的,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政治处宣教科。  

    八、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的时间为半年,执行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的时间截止至执行完毕之日。

    九、政治处宣教科应定期将各审判业务部门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呈报院领导。

    十、对违反本规定不按时提交公布、未经审查擅自公布、擅自改动后公布,或审查不严公布裁判文书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经原承办合议庭研究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回复的,由其提出回复意见,并经庭长审核把关后,于网民发帖后当日在《扶沟县法院网》上进行跟帖回复。网民是当事人的,由原承办合议庭通知其当面进行判后答疑。

    十二、政治处宣教科每月5日前,负责对各审判业务部门上月就网民所提个案问题的答复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案件以外的其他问题和建议进行有针对性的汇总,并将整理和汇总情况报送院长、主管院长,经主管院长审核后在《扶沟县法院网》上定期发布。

    十三、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或未对网民的意见进行及时回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监察室负责问责。

    十四、《已结案件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的统计月度为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自 2009 年7月1日起,有裁判文书上网任务的审判业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报送填写完毕的《已结案件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

    十五、《已结案件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院长、主管院长和政治处宣教科。

    十六、裁判文书上网情况作为本院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内容。

附件:1.扶沟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

      2.扶沟法院已结案件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

      3.扶沟法院各部门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表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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